在深圳市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和依据。这是一个确保水土保持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一、监测的根本目的
水土保持监测绝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行政审批要求,其核心目的具有多层次的意义:
保障工程安全与周边环境稳定
实时预警:通过监测边坡稳定性、土壤侵蚀量、排水系统状况等,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如滑坡、塌方、泥浆外流等),并发出预警,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监督施工行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文明施工,减少因不规范操作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验证和优化防治措施效果
评估有效性:监测数据可以直接反映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如挡土墙、排水沟、沉沙池、植被覆盖等)是否达到了设计的预期效果。
动态调整方案:如果监测发现某些措施效果不佳或出现了新的水土流失问题,建设单位可以及时调整和优化防治策略,做到动态管理,实现“花小钱省大钱”。
履行法定义务与验收凭证
满足法律要求:依法开展监测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是项目合规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验收必备材料: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是项目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强制性支撑文件。没有监测报告或监测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水土保持验收。
积累科研与管理数据
提供基础数据:监测获得的数据为政府相关部门(深圳市水务局、各区水务局)掌握全市水土流失动态、制定区域性防治政策和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推动技术进步:长期积累的数据有助于科研机构研究深圳特殊地质气候条件下的水土流失规律,开发更高效、更经济的防治技术。
二、监测的核心依据
在深圳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依据以下四个层面的规定:
1.国家法律法规(根本大法)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十二条:要求监测情况应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且监测成果是验收的依据。
2.地方法规(更具体,更具针对性)
《深圳市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修订)
这是深圳市水土保持工作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条例中对监测的要求比国家的法律更为严格和细化。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要求监测单位每季度向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3.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操作指南)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
这些技术标准详细规定了监测的具体内容、方法、频次、点位布设、报告编制格式等,是指导监测单位如何开展工作的“操作手册”。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出台更具体的管理规定,例如对监测季报的提交时间、格式、平台等做出明确要求。
4.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专属依据)
经深圳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这份文件是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宪法”。其中专设的“水土保持监测”章节,已经明确了本项目监测的点位、内容、方法和频次。监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方案来执行监测工作。
总结
层面主要依据核心作用
国家法律《****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立监测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地方法规《深圳市水土保持条例》结合深圳实际,提出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
技术标准国标、水利部规程提供技术规范和操作方法
项目文件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本项目监测的具体执行依据
因此,在深圳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是保障项目安全、优化防治措施的技术手段,更是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规范开展。